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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签字人签字与银行的签字样本不一致
日期: 2007年02月07日 作者: 来源:

  一些不法商人并不要求递交客检证书而改为要求第三方机构出具商检合格证书,但这类信用证往往会拖一个“尾巴”,即要求商检证的签发人的签字要和开证行的预留印鉴一致。对方的理由似乎很充足,即防止假冒有权签字人签发商检证。但是实际上这个理由的根基并不牢固,因为银行审单只是根据单据表面依照国际惯例来审核,无须对单据真实性做出判断。

  作为议付行,手头可能没有签字样本,如何能判断的商检证的签字与开证行的留印一致?再说即使议付行签字样本,只要开证行一口咬字签字与它的样本不一致,议付行和出口商品也没办法。不幸的是开立这类信用证的开证行往往会以签字与样本不一致拒付单据,这样一来开证行解除了第一性付款责任,付款主动权完全落到了进口方一边,那么出口方只有等进口商签单后才能收到货款,大大延长了收汇的时间,占用了我方出口企业的资金,利息也被白白损失,无形中增加了出口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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