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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帐追收案例:付款保证函瑕疵带来的隐患
日期: 2007年07月06日 作者: 张楠 来源: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一、案情

国内A公司与加拿大B公司签订价值5万美元的服装出口合同,付款方式为D/P即期。因加拿大对纺织品进口有一定的限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A公司要全力配合B公司办理进口许可证。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出运货物后,收到
 
B公司来电,称由于加拿大海关实施新的规定,办理纺织品进口许可证时要提供提单、发票等全部贸易单证的原件。因此,B公司希望以预付25%货款的条件取得全套正本单据,待申领到进口许可证后再结清75%的余款。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有效控制风险,A公司委托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进行海外追讨。

 

二、分析

我们首先向加拿大有关管理机关核实纺织品进口许可证的相关规定,发现B公司的说法与事实不符。B公司声称,只有提供所有单证原件才能办理进口许可证;而我们通过海外调查了解到,B公司作为中间商,目前资金紧张,存在资金融通的需求。鉴于上述情况,我们未同意B公司的要求,建议A公司做好退运和转卖货物的准备。不久,货物抵达目的港,B公司告知A公司尚未办妥进口许可证,表示愿意先行支付2.3万美元,同时出具保证函,保证在获得进口许可证后14天之内付清余款2.7万美元,希望A公司尽快放单。考虑到滞港、仓储及转卖等费用和时间的耗费,以及A公司有保证函作为风险防范工具,为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A公司同意在收到2.3万美元和保证函后放单。

获悉B公司已凭单提货后,A公司曾多次催收余款,但B公司一直采取回避态度并迟迟不履行付款承诺。同时,在审核B公司的保函过程中,我们发现该保证函于2004年5月26日出具,原文如下:“B公司同意在取得进口许可证后的14日内支付给A公司2.7万美元。B公司承诺不会以质量问题为由拒付货款”。

该保证函既未指明贸易合同和相应的发票编号,也未明确全部发票金额,这不但极易导致对保证函内容的理解分歧,更为日后的债务追讨留下了隐患。当追偿渠道找到买家负责人时,对方矢口否认债务并拿出已支付2.3万美元的银行付款证明,声称早与A公司达成口头协议,以2.3万美元了结全部债务;A公司据此更改托收指示,同意B公司支付2.3万元并取得提单及货物。由于B公司出具的保证函确实存在严重的瑕疵,虽A公司又补充了与B公司的全部往来函电,但仍然无法找到任何有利于A公司的书面证据,进一步追讨债务人的难度明显加大。

 

三、启示

该案中,A公司要求B公司出具的保证函不但没有对A公司的权利起到应有的保障作用,反而给B公司逃避付款责任提供了可乘之机。总结以往类似案件的经验和教训,我们建议出口商应正确使用付款保证函:

首先,对于买家提供的付款保证函,出口商应在形式、内容和语言等方面进行严格地审查,包括债权债务关系的主体、对应的合同或发票及金额等是否明确、保证函是否有期限或期限是否合理、签署人是否有合法的身份或授权、保证函的语义表述是否准确、是否设定过多或过分的附加条件等等。必要时,不妨向有关专业人士或律师进行咨询。

其次,保留双方协商过程中的全部材料,并争取获得支持保证函的其他书面证据。由于支付方式是贸易合同中的关键条款,任何更改都将对贸易双方的经济利益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有关的证明材料应以书面形式留存,亦可利用现代信息、通讯技术以电子、影音文件等形式佐证,以备保证人违约时,保证函受益人充分利用有效书面证据,向债务人追索权益。

综上所述,更改支付方式往往意味着买家的付款能力或付款意愿发生变化,是贸易合同执行中的高风险信号,尤其在货物已出运、转卖难度较大的情况下,出口商更应高度重视并做出及时、合理地应对。保证函作为一种风险防范工具,可以为日后的减损乃至债务追讨提供保障,但保证函必须能够切实起到“保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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