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反垄断法律制度
中国环猎私家侦探网讯:(一)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
根据澳大利亚《贸易惯例法》,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是联邦竞争执法机关,负责《贸易惯例法》和《价格监控法》的实施。其主要职责是:促进市场上的有效竞争;建设信息公开的市场,促进公平交易;推动市场中的价格竞争,抑制价格上涨;向社会公众公布《贸易惯例法》和《价格监控法》的执行情况,宣传这两部法律,使经营者和消费者知晓这两部法律对其日常生活和经营活动的影响。根据《贸易惯例法》,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收集市场信息,受理并调查经营者、消费者的投诉;审查企业购并申报,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审查经营者对其限制竞争行为的豁免申请,作出给予豁免或不予豁免决定;向联邦法院起诉从事违反该法第三章规定的限制竞争行为的经营者,诉请法院给予处罚。
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虽然在行政序列和经费来源上隶属于财政经济部,但它是依《贸易惯例法》设立的机构,独立行使执法权。委员会由主席一名、委员若干名组成。主席和委员由财政经济部长在征得联邦各州同意的基础上提名,总督任命。委员中至少有一人具备消费者保护方面的知识和经验。主席和委员任期5年,可以连任。委员会以投票方式集体作出决定。委员会会议由主席召集并主持,会议法定人数为三名以上委员出席(包括主席、副主席在内)。所有决定都以出席会议的委员多数同意作出。当同意和反对票数相等时,主席拥有最终决定权。委员会设秘书长、领导业务处室,开展日常工作。秘书长(含秘书长)以下职位,均为公务员,没有任期,终身任职直至退休。委员会在堪培拉、墨尔本、悉尼设有三个全国性办公室,在各州设有地区办公室。委员会共有500名公务员,其中350人是调查官,他们大多是律师、经济师。由于委员会没有行政处罚权,因此主要工作方式是调查官进行调查取证,然后将违法者诉之法院,由法院决定处罚。
(二)国家竞争理事会
该理事会是根据《贸易惯例法》设立的竞争政策咨询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就行业准人、自然垄断行业放松管制、价格监控等问题向政府提供政策建议。理事会由一名理事长和四名以上理事组成。理事长和理事由财政经济部长在征得联邦各州同意的基础上提名,总督任命。理事会在行政序列和经费来源上同样隶属于财政经济部,但独立行使咨询权。
(三)竞争仲裁庭
该庭是根据《贸易惯例法》设立的独立的复议机构,负责对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所作决定的复议。如果当事人不服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有关限制竞争行为豁免和企业并购批准的决定,可以向竞争仲裁庭申请复议。竞争仲裁庭由一名联邦法院法官主持,其裁定是终局的。
(四)联邦法院
联邦法院行使对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罚权。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后,无权对违法者实施惩罚措施,须依法将违法者诉之联邦法院,由法院决定是否有违法行为,如果有应如何处罚。联邦法院可根据情节判令违法者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75万至1 000万澳元(针对企业)或50万澳元以下(针对个人)的罚款。
(五)财政经济部
财政经济部负责竞争政策的制定和竞争法律的修订。《贸易惯例法》的历次修改,都是由财政经济部准备草案,经内阁批准后,交议会审议通过。
总之,澳大利亚的反垄断执法体系是: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行使执法权,国家竞争理事会提供竞争政策咨询,竞争仲裁庭进行复议,联邦法院作出判决,财政经济部制定竞争政策、修订竞争法律。立法、执法、司法既相互牵制又相互配合,保证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
澳大利亚的反垄断执法体系及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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