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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国际惯例
日期: 2007年12月27日 作者: 佚名 来源: 桐乡网

货物贸易的发盘

1、发盘。又称“报盘”,“报价”,或“发价”。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规定,一项发盘的构成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发出;2)表示订立合同的意思;3)发盘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4)发盘于送达受盘人时生效。
2、发盘的撤回。如果发盘人想改变主意或情况发生变化对其不利时,可以撤回发盘。根据公约的规定,撤回发盘的条件是,发盘人的撤回通知在发盘到达受盘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盘人。

3、发盘人撤销。根据公约的规定,发盘可以撤销(即发盘人解除其发盘的效力的行为),条件是发盘人的撤销通知必须在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传达到受盘人。注意,下列情况下发盘不可以撤销,否则构成违约:1)发盘中注明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盘是不可撤销的;2)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本着对该发盘的信赖行事。

4、还盘。受盘人接到发盘后,对发盘中的报交易条件提出修改意见的书面或口头的表示。一项还盘等于是受盘人向发盘人提出的一项新的发盘。

货物贸易的接受

接受。亦称“承诺”。根据公约的规定,一项有效的接受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接受必须由受盘人作出;2)接受应由受盘人采取声明的方式作出;3)接受必须无条件地同意发盘的全部内容;4)接受必须在发盘的有效期内送达发盘人。
关于接受,有两点值得特别注意:第一,有时受盘人对发盘的答复中使用了接受的字眼,但对发盘的内容作了一些更,如果变更是非实质性的,除非发盘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表示反对其中的差异外,仍构成有效接受,即合同仍然成立。非实质性变更,即对发盘内容所作的变更在实质上不改变发盘的条件,如价格、付款、品质、数量、交货的时间和地点等的变更。第二,逾期接受在下列两种情况下仍然有效:1)发盘人毫不迟延地表示接受;2)接受的文件在传递的政党情况下是能够及时送达发盘人的,这样的逾期接受仍算有效接受,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通知受盘人,声明他的发盘已经失效。

货物贸易合同适用的法律

法律适用问题是当事人特别关心的问题。因为它关系到合同适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由哪一个国家的法律来确定,以及一旦合同产生纠纷,究竟以哪一个国家的法律作为判断是非和处理纠纷的依据。显然,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会出现不同的处理结果。
我国企业与国外企业或自然人签订的国际货物贸易合同遵循如下规定:

1、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适用的法律。但是,中外合资企业合同、中外合作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只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我国法律未作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3、我国缔结或参加与合同有关的国际条约,当它与我国法律的规定不同时,应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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