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可可协定》( International Cocoa Agreement) 是世界主要可可生产国和消费国1972年 所达成的单项商品的国际协定。 1993年7月16日 达成新的 《国际可可协定》 ,1994年2月22日 生效。
1972年《国际可可协定》 规定了可可的价格结构和价格水平,制定了一套半自动的价格调整机制和稳定价格机制,规定了可可的3 个价格水平:1、 参考价格,又称“中间价格”;2、 调节价;3、 干预价。为保证可可价格能稳定在调节价的自由区内。协定建立了两种基本稳价机制:1、调 节储存。当可可价格低于或高于调节价时,允许用调节储存基金买进或卖出,当价格低于或高于干预价格时 , 采用买进或卖出调节储存的办法,调节市场供求关系,调节储存基金由生产国和消费国共同负担;2、 市场收回。当市场价格连续 5 天等于或低于干预价时,可采取其他稳价措施,或按规定从市场收回可可豆。协定还规定了两种价格调节机制:1、 由国际可可组织每年对价格审查和调整一次,但每次的调幅不得超过规定的幅度;2、 当前一次调价后连续6 个月内买进或卖出的调节储存量超过规定数量时,国际可可组织需召开会议,调整价格,但调幅不得超过限度。
国际可可协定的目标是加强在世界可可经济领域中的国际合作,促进其发展;为世界可可市场的稳定作出贡献,以维护各成员的利益;使生产方面的调节比较容易,促进消费,以确保供给与需求的中长期均衡,从而使世界可可经济得到均衡发展;在对消费者和生产者都为公正合理的价格基础上确保充足的供应;有利于国际可可贸易的扩大;通过收集、分析和发布相关统计资料和开展相关的研究,提高世界可可经济活动中的透明度;促进在可可领域中的科学研究和开发;提供适当的论坛,讨论与世界可可经济有关的各种事件。
为鼓励生产和消费的均衡发展,确保供给与需求的最优平衡,参加国际可可协定的出口方必须采用新的生产政策,制定每年的全球产量指标。为此,国际可可组织要作出世界可可生产和消费的年度预测,作为出口方执行和调节生产计划的依据。
可可协定成员有35 个,其中,出口成员13 个,都是发展中国家;进口成员22 个,由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和东欧国家中的捷克和俄罗斯组成。为监督国际可可协定的执行,建立了国际可可组织,总部设在英国伦敦。考虑到环境因素,国际可可组织建立了“ 研究和环境专家工作组”, 建立了环境基金,以促进和支持符合环保的可持续的可可生产、处理、存储和加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