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海关事项条款
5.1 当通过水线下排出口排放货舱区域的污压载水或油污水时,分流系统必须从有关排放口随时提供样水。
5.2 在排水操作中最可能出现油污染阶段,应特别注意观察样水。一旦水流中出现可见油迹,及油分计读数表明含油量超过许可限度时,应停止排放。
5.3 装有冲洗装置的系统,在观测到油污之后,应冲洗管路,另外建议在每一使用期之后,冲洗样水管路。
5.4 船舶的货物和压载水装卸手册,可行时还应在原油洗舱系统和清洁压载舱操作所需的手册中明确写明排放压载水和污油水舱排放程序对分流系统的使用。
有关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海关事项条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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