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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原产韩国进口聚酯切片征收反倾销税
日期: 2007年12月27日 作者: 佚名 来源: 中国海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 2003年2月3日起,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切片征收反倾销税, 期限为 5年。为此,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了2003年第3号公告,海关总署就具体实施的有关问题发布了2003年第10号公告。最近,商务部根据韩国SK Chemicals株式会社认定被调查产品范围的申请,经审查后确定,CHDM改性共聚聚酯(CHDM modified copolyester,简称“BR切片”, 税则号列39076011、39076019, 产品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不属于征收反倾销税产品范围,并为此发布了2007年第52号公告(详见附件)。现将海关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 2007年6月22日起,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BR切片时必须经海关取样化验,如果经化验确认为BR切片,则不予征收反倾销税。

二、 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切片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03年第10号公告、2005年第11号公告以及2006年第54号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7年第52号公告

二 ○○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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