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 2004 年 11 月 30 日起 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 5 年。商务部、海关总署于 2004 年分别发布了商务部 2004 年第 81 号公告和海关总署 2004 年第 37 号公告。 2005 年 8 月,商务部根据美国瓦尔坎材料公司( Vulcan Materials Company )变更权利义务的申请,发布 2005 年第 53 号公告,决定由 Basic Chemicals Company , LLC 继承美国瓦尔坎材料公司( Vulcan Materials Company )在三氯甲烷反倾销案中的权利义务,并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美国瓦尔坎材料公司关于中止三氯甲烷反倾销调查的价格承诺协议》。最近,商务部根据美国 Occidental Chemical Corporation 变更权利义务的申请,发布 2007 年第 53 号公告,决定由美国 Occidental Chemical Corporation 继承 Basic Chemicals Company , LLC 在三氯甲烷反倾销案中的权利义务,并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美国瓦尔坎材料公司关于中止三氯甲烷反倾销调查的价格承诺协议》。现将海关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 2007 年 6 月 22 日起 ,对于进口原产于美国 Occidental Chemical Corporation 的三氯甲烷,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美国瓦尔坎材料公司关于中止三氯甲烷反倾销调查的价格承诺协议》中规定的美国瓦尔坎材料公司的价格承诺执行。
二、自 2007 年 6 月 22 日起 ,对以 Basic Chemicals Company , LLC 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三氯甲烷,海关按照 “ 其他美国公司 ”96% 的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三、对以美国瓦尔坎材料公司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三氯甲烷,海关仍按照 “ 其他美国公司 ”96% 的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四、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04 年第 37 号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07 年第 53 号公告
二 ○○ 七年六月二十日







